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属于土地、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职责范围的,分别由土地、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