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被吊销资质证书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