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将在建高层建筑已建成的部分出租的,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三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