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不能继续使用的危险房屋的,由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