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转让、抵押房地产或者租赁房屋,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由负责登记或者备案的机关责令限期办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