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第三十八条已修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收取费用,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发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