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中介活动,应当查阅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房地产权利证书等证件。对不提供有关证件或者提供的证件不符合规定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因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过错,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