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中介服务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三)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
(四)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