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第三十五条已修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并在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接业务。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应当依法经过资格认证,取得执业资格。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