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第三十四条已修改从事房地产咨询、价格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