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公有住房和廉租房租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房屋租金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出租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