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屋租赁第三十二条已修改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三十日内,持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和当事人合法证明,向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受理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备案登记证明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出具。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