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古代区域性政治、经济或者文化中心,建城历史在明代或者明代以前,目前仍保存着丰富的地上、地下历史文化遗迹或者实物遗存,口述及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或者近代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对近代历史产生过重要影响。

(二)城市传统风貌与格局具有特色,并具有代表古城风貌的历史街区。历史街区应当有一定的规模,且连成一片,至少要有一条以上的古街,其两侧古建筑仍为原物。

(三)文物古迹特别丰富,在市区或者近郊区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有十处以上,其中应当有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四处以上,且文物古迹的保护与合理利用对城市的性质、布局、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