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