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