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城镇建成历史在清代或者清代以前,镇区传统风貌与格局具有特色,历史街区保存较为完整并有一定规模,其两侧古建筑基本为原物,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

(二)文物古迹较为丰富,保存完好。历史延续较为完整,具有特色鲜明的口述及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镇区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有五处以上,其中应当有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三)现存文物古迹、历史街区主要分布在镇区或者近郊区,对该镇的性质、布局、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