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破坏、损害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行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