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继承与发展以及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关系。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文物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