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继承与发展以及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关系。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文物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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