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工作,将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专项保护经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