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九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文物古迹,应当加以保护,及时修缮。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墓葬、古建筑、石刻(包括建筑物的附属物)等,在进行修缮、保养和迁移时应当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其设计施工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