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文物古迹,应当加以保护,及时修缮。

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墓葬、古建筑、石刻(包括建筑物的附属物)等,在进行修缮、保养和迁移时应当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其设计施工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