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保护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设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保护文物古迹及其周围的古树名木、水体、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发现地上、地下文物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重点保护区内安排建设项目时,有关部门应当事先征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