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三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规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