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二十二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一经批准,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布,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