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二十一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已批准的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保护和建设的具体实施方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