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报,经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专家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核准公布。

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申报,必要时也可以直接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核准公布。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因保护不力使其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批准机关应当将其列入濒危名单,予以公布,并责成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并完善保护制度,加强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