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第二章 申报与确定第十一条有效省级历史文化保护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文物古迹比较集中,具有一定规模;(二)区域内的建筑等要素能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建筑群体具有一定规模,历史建筑基本为原物;(三)具有鲜明的地方、民族特色。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