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省级历史文化保护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文物古迹比较集中,具有一定规模;

(二)区域内的建筑等要素能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建筑群体具有一定规模,历史建筑基本为原物;

(三)具有鲜明的地方、民族特色。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