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在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方面成绩显著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