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在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方面成绩显著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