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以及监督抽测结果超过规定标准的机动车,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在十个工作日内到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强制检验。强制检验费用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不得向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收取。

强制检验结果超过规定标准的机动车,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并经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因技术原因在限期内无法检验合格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一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