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第十五条已修改本省对在用机动车实行环保标志分类管理。环保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标志和黄色环保标志。环保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驾驶室前窗。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环保标志,禁止使用其他车辆的环保标志。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