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智能交通管理,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加强行人、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引导公众绿色出行,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