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纪人条例/第二章 经纪人和经纪执业人员第八条已废止经纪人名称中的行业应当表述为“经纪”字样,经纪人的经营范围应当明确经纪方式和经纪项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