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纪人条例/第二章 经纪人和经纪执业人员第七条已废止设立个体经纪人、经纪组织,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已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和经济组织,可以申请变更登记,经营经纪业务。经纪组织可以依法设立从事经纪活动的分支机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