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纪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在经纪活动中弄虚作假或者以非法手段促成交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对经纪执业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