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在经纪活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侵犯委托人商业秘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