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纪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登记注册擅自从事经纪活动,或者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经纪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