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纪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废止经纪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经纪执业人员追偿。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