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纪人条例/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条已废止经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从事国家禁止自由流通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的经纪活动;(二)以隐瞒与经纪活动有关的重要事项、虚构订约机会、提供不实信息、夸大业绩的虚假宣传等手段促成交易;(三)与他人恶意串通,或者以胁迫、贿赂等手段促成交易;(四)利用委托人的商业秘密牟取不正当利益;(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