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纪人条例/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已废止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应当遵守经纪规则,承担以下义务:(一)提供客观、公正、准确、高效的服务;(二)将签订合同的机会和签订合同的情况如实、及时报告当事人各方;(三)妥善保管当事人交付的样品、保证金、预付款等财物;(四)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五)记录经纪业务成交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