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Repealed

经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从事国家禁止自由流通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的经纪活动;

(二)以隐瞒与经纪活动有关的重要事项、虚构订约机会、提供不实信息、夸大业绩的虚假宣传等手段促成交易;

(三)与他人恶意串通,或者以胁迫、贿赂等手段促成交易;

(四)利用委托人的商业秘密牟取不正当利益;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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