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纪人条例/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已废止经纪执业人员应当在核准的经纪业务范围内据实提供经纪服务。经纪执业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据实介绍经营业绩,并在执业服务说明材料上署名。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