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经纪执业人员应当在核准的经纪业务范围内据实提供经纪服务。

经纪执业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据实介绍经营业绩,并在执业服务说明材料上署名。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