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经纪执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个体经纪人或者经纪组织中从事同一行业的经纪业务。

经纪执业人员不得利用执业便利,收取佣金以外的报酬。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