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因经纪行为促成交易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个体经纪人、经纪组织支付佣金。没有约定佣金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