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纪人条例/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已废止因经纪行为促成交易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个体经纪人、经纪组织支付佣金。没有约定佣金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