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纪人条例/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已废止经纪执业人员依法享有其承揽经纪业务的执行权,未经委托人和本人同意,经纪组织不得随意变更经纪业务执行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