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纪人条例/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已废止经纪执业人员有权在其执业的经纪合同上签名。经纪组织签订经纪合同时,应当附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