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危险废物处置第十八条已废止对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其特性分类处置。以焚烧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必须达到国家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焚烧产生的残渣、飞灰,必须进行安全填埋。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必须达到国家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对焚烧、填埋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污染控制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分别征收排污费或者危险废物排污费。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