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危险废物处置第十七条已废止鼓励回收利用危险废物。利用危险废物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减征或者免征增值税。利用危险废物,不得使用国家规定禁止采用的生产工艺和被淘汰的设备。利用危险废物的单位,不得将回收后未经利用的危险废物转让或者委托给他人利用。废铅酸电池、废矿物油和废含汞灯管等危险废物应当回收利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