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危险废物处置第十九条已废止在医疗临床和医学、医药试验过程中产生的人及动物的肢体、脏器及其残物和动物的尸体,必须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殡葬等专门单位集中处置;其他医疗废物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产生单位(含个体医疗机构)进行毁形、消毒预处理,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禁止回收利用国家和省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用品。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