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禁止以任何形式将有害作业转移给无相应卫生防护设施的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

无相应卫生防护设施的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有害作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