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卫生监督员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进入作业场所,调查取证,收集有关资料。被监督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匿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卫生监督员对涉及被监督单位秘密的技术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